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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陽江市海上險情應急預案的通知(陽府辦函〔2025〕68號)
          來源: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時間:2025-07-08 17:03 【字體: 】 瀏覽量:-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新修訂的《陽江市海上險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陽江海事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1日



          陽江市海上險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陽江市海上搜救中心

            2.2  陽江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海上搜救辦”)

            2.3  陽江市海上搜救事務中心

            2.4  應急指揮體系

            2.5  應急處置工作組

            2.6  應急專家組

            2.7  海上救助力量

            2.8  指定聯絡人員

            2.9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AB角制度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預警信息監測與發布

            3.2  預警信息分析與評估

            3.3  預警預防行動

            4  海上險情的應急響應和處置

            4.1  險情報警

            4.2  遇險信息的核實與評估

            4.3  險情信息處置與報告

            4.4  先期處置

            4.5  分級應急響應

            4.6  應急處置

            4.7  海上應急通訊

            4.8  海上醫療救助

            4.9  人員安全防護

            4.10  社會動員

            4.11  搜救應急行動評估

            4.12  搜救應急行動的中止和終止

            4.13  信息發布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總結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資金保障

            6.2  通訊保障

            6.3  應急力量保障

            6.4  交通運輸保障

            6.5  醫療衛生保障

            6.6  后勤保障

            6.7  培訓演練(習)

            6.8  監督考核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7.3  區域協作

            7.4  獎勵與責任追究

            7.5  預案解釋部門

            7.6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貫徹國家和廣東省政府有關海上搜救應急反應工作的指導方針,加強海上險情監測預警,建立健全陽江市海上險情應急響應機制,快速、有序組織開展海上(包含內河水域,下同)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避免或減少海上險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1.2.1  國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險情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險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海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國家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預案》《廣東省險情應對條例》《廣東省險情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險情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廣東省海上搜尋救助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我省水上搜救工作的實施意見〉》《廣東省海上險情應急預案》《陽江市險情總體應急預案》等。

            1.2.2  我國加入或締結的國際公約、協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船舶海上保安規則》等。

            1.3  適用范圍

            1.3.1  由陽江市海上搜救責任區內(陽江水域)的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以及發生在市海上搜救責任區以外,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陽江市負責指揮的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

            1.3.2  參與海上險情應急反應行動的單位、船舶、設施、航空器及人員等。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科學決策,就近快速。及時對海上遇險人員進行救助,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充分發揮專家咨詢作用,果斷決策,保證應急指揮的科學性;加強海上應急體系建設,確保指揮暢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動,提高效能和水平。

            (2)政府領導,社會參與,依法規范。各級政府對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及時、有效組織社會資源,形成合力;依照海上險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框架,形成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多部門參與、多學科技術支持、全社會參與的海上險情應急處置機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明確各相關單位、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規范應急處置行為。

            (3)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屬地為主。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確保各方應急救援力量協調一致;根據海上險情的發生區域、性質、程度與實施應急處置工作投入的力量需要,實施分級管理;海上險情發生地的海上搜救機構實施應急指揮,確保提高應急處置工作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4)防救結合,資源共享,聯防聯動。做好自然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避免或減少自然災害引發海上險情的可能;加強應急資源建設,建立共享機制,避免重復建設;充分發揮各方力量的自身優勢和整體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陽江市人民政府主管市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協調全市海上搜救責任區的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受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導。

            2.1  陽江市海上搜救中心

            陽江市人民政府設立陽江市海上搜救中心,作為全市海上搜救的應急領導機構,由陽江海事局、陽江市農業農村局等39家成員單位組成。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統一組織、協調、指揮全市海上搜救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搜救責任區內的海上人命搜救等工作;負責境內外有關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聯系和合作,協調有關力量進入本市海域開展搜救行動。

            2.1.1  陽江市海上搜救中心組成

            主任:分管副市長。

            常務副主任:陽江海事局局長。

            副主任:市政府副秘書長,陽江軍分區戰備建設處處長、陽江海事局分管副局長。

            成員:各縣(市、區),市委宣傳部、市委外辦、市委統戰部、市發展改革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陽江海關、陽江海事局、南海救助局湛江救助基地、陽江軍分區、陽江海警局、粵西航道事務中心、廣州航標處、陽江市保豐港務有限公司、華電福新陽江海上風電有限公司、廣東粵電陽江海上風電有限公司、三峽新能源陽江發電有限公司、陽江明陽海上風電開發有限公司、陽江明陽蘊華海上風電開發有限公司、中廣核陽江海上風力發電有限公司、中節能(陽江)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等單位負責人。

            陽江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職責詳見附件1。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等級,按照陽江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主動做好海上險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2.1.2  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職責

            (1)統一組織、協調、指揮本市海上搜救責任區船舶和設施發生的海上險情的應急處置工作,包括按照上級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組織對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失事的搜救工作。

            (2)提出沿海各縣(市、區)海上搜救中心責任區劃定方案并報市政府批準,組織、協調、指揮和監督指導各縣(市、區)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

            (3)負責市海上險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管理并報市政府印發;負責制定本市海上搜救工作有關規章制度、工作計劃。

            (4)擬定本市海上搜救工作發展規劃,編制本市海上搜救經費預算,管理海上險情應急救援專項補助資金、獎勵資金。

            (5)組織召開市海上搜救工作會議(成員會議),研究決定本市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并督促檢查有關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6)負責組織本市海上搜救應急演練、演習;指導海上搜救社會力量、志愿者隊伍建設。

            (7)組織交流海上搜救工作經驗,表彰和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8)負責與毗鄰市海上搜救指揮機構協調,響應相鄰地區要求的海上搜救應急合作、應急聯動。

            (9)承擔市政府和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交辦的其他海上險情應急工作。

            2.2  陽江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海上搜救辦”)

            陽江市海上搜救中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陽江海事局,負責市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陽江海事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陽江海事局分管局領導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為:負責海上險情的接警工作,組織、協調、指揮各方面力量處置海上險情,負責海上險情信息的匯總和上報工作。

            2.3  陽江市海上搜救事務中心

            陽江市海上搜救事務中心是陽江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辦公機構,委托陽江海事局管理。陽江市海上搜救事務中心主要職責:

            (1)負責海上險情應急值班和前期處置工作;

            (2)負責市海上搜救中心的事務性工作;

            (3)根據應急指揮機構指令,協調救援力量參加海上搜救應急工作;

            (4)協助做好編制、修訂海上險情應急預案工作;

            (5)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海上搜救培訓、演練及宣傳工作;

            (6)負責協調配合海上險情事故預防預控相關工作;

            (7)根據應急指揮機構的授權,協助其他部門做好新聞發布工作;

            (8)負責守聽市海上搜救中心24小時應急值班電話;

            (9)承擔市海上搜救中心及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承擔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2.4  應急指揮體系

            2.4.1  應急總指揮

            應急總指揮負責海上險情應急處理的總體指揮,決定預案的啟動、實施、中止和終止,下達應急指令。

            根據海上險情應急響應等級,應急總指揮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或市海上搜救辦有關領導擔任;上級部門認為必要時,由上級部門指定人員擔任應急總指揮。

            2.4.2  應急副總指揮

            應急副總指揮由應急總指揮根據需要確定,協助應急總指揮

            開展工作。

            2.4.3  應急協調人

            根據海上險情響應等級,應急協調人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或市海上搜救辦有關人員擔任;必要時,由應急總指揮指定人員擔任應急協調人。應急協調人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的總體協調,及時向應急總指揮報告相關情況,執行并傳達應急總指揮指令。

            2.4.4  現場指揮

            現場指揮由應急總指揮或應急協調人根據實際需要指定,在現場指揮未指定前,第一個到達現場的救助單位(船舶或者航空器)應自動承擔起現場指揮的職責,負責現場應急行動的總體指揮,及時向市海上搜救辦報告現場的相關信息和工作進展,確保通訊暢通,執行指令,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必要時可指定下一層次的指揮負責人。

            2.5  應急處置工作組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市海上搜救中心成立若干工作組,各工作組在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并隨時向市海上搜救辦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2.5.1  海上搜救應急反應組

            由市海上搜救辦牽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公安、交通、應急、海警、農業農村、海洋綜合執法、海事、南海救助局湛江救助基地等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參加,負責開展搜救應急反應行動,各成員單位配合實施。

            2.5.2  支持保障組

            (1)后勤保障:由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牽頭,負責做好搜救船舶燃油、救助器材等的供應及搜救人員的后勤保障工作;市應急管理局協調做好獲救人員臨時安置、基本生活救助。

            (2)氣象、水文和海洋信息保障:根據市海上搜救辦要求,氣象、水文、海洋監測部門提供搜救現場氣象、水文、海洋精準信息服務。

            (3)醫療救護:由市衛生健康局牽頭,負責組織醫療救助隊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含派醫療救護隊伍到險情現場開展醫療救護和提供遠程醫療救助)。

            (4)環境監測:發生海上險情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實施海上環境監測。

            (5)善后處置:由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牽頭協調公安、民政、農業農村、海洋綜合執法、應急、海警等部門參與,負責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家屬的安撫、撫恤和保險賠償等善后處理工作。

            2.5.3  新聞宣傳與信息發布組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陽江海事局、陽江海警局等參與,負責海上險情搜救行動、敏感事件的對外宣傳工作;負責海上險情的網絡輿情監控。

            2.6  應急專家組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立應急專家組,由應急管理、航海、航空、通訊、消防、醫療衛生、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海洋、危化、氣象、海上救生等行業專家組成,為海上險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以及搜救行動終(中)止專業建議。

            專家組成員由有關單位或部門推薦并由市海上搜救辦正式發文公布。

            2.7  海上救助力量

            所有參加海上搜救行動的船舶、設施或者航空器應當服從市海上搜救中心和現場指揮的統一指揮。

            (1)國家專業救助力量:指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湛江救助基地派駐陽江的救助力量。

            (2)公務救助力量:指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農村、海洋綜合執法、海警、海事等各級政府部門所屬公務船艇、海上設施、航空器及其他人力和物力資源等救助力量。

            (3)社會救助力量: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所有的船舶、海上設施及其他人力和物力資源。

            (4)軍隊救助力量:指軍隊、武警、海警所屬的救助力量。

            2.7.1  海上應急救助力量的職責

            (1)服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組織、協調、指揮,執行市海上搜救中心指令,及時派出力量開展海上險情應急處置行動。

            (2)參加海上險情應急處置行動時,保持與市海上搜救辦和現場指揮的聯系,及時向市海上搜救辦和現場指揮報告動態。

            (3)海上險情應急處置行動結束后,根據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提交應急處置行動總結報告。

            (4)派出力量參加市海上搜救中心組織的海上搜救應急演練。

            2.8  指定聯絡人員

            各成員單位應指定一名科級干部作為聯絡員,確保市海上搜救中心與各成員單位之間的溝通聯絡順利;聯絡員因出差或其它事由離開陽江前,其所在單位要指定替代人員。聯絡員主要職責為:

            (1)及時向市海上搜救辦報送本單位的搜救資源、成員、聯絡員及其聯系電話。

            (2)負責與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溝通聯絡,及時向所在單位傳達海上搜救工作要求。

            (3)聯絡員要保持通訊暢通,各單位成員或聯絡員發生變更或電話、手機號碼變更時要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

            2.9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AB角制度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實行AB角制度。

            (1)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分管領導(A角)為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員,一名分管領導替代人為B角,一名相關業務科室主要負責人,兩名信息報送員A、B角(互為替代)。本單位分管領導(A角)不能履行海上搜救工作職責的,則其替代人(B角)自動臨時代為處理其分管海上搜救工作。

            (2)應急響應期間,互為AB角的成員單位領導原則上不能同時外出。負責海上搜救工作業務科室主要負責人協調做好AB角工作銜接。

            (3)各成員單位AB角發生變更或電話、手機號碼變更時要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預警和預防是通過分析預警信息,做出相應判斷,采取預防措施,防止自然災害造成事故或做好應急反應準備。

            3.1  預警信息監測與發布

            預警信息包括氣象、海洋、水文、地質等自然災害預報信息; 其他可能威脅海上人命、財產、環境安全或造成海上險情發生的信息。

            3.1.1  預警信息監測

            (1)氣象部門:負責及時向海上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預報、播發和提供海洋氣象預警信息,預報可能引發海上險情的氣象信息并主動向市海上搜救辦報送。

            (2)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及時向海上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預報、播發和提供海浪、海流、潮汐等預警信息,預報可能引發海上險情的海洋信息并主動向市海上搜救辦報送。

            (3)水務部門:負責對江河、湖泊的水文變化(如流速、水位)進行監測分析,發布可能引發水上險情的災害性水文信息并主動向市海上搜救辦報送。

            (4)其他相關單位:提供相關機構、國家、國際組織通報的海上災難信息。

            3.1.2  預警信息發布

            (1)氣象、自然資源、水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通過公共信息播發系統、海上安全信息播發系統等信息播發渠道,向有關單位和群眾發布氣象、海洋、水文、地質等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2)預警信息應包括信息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2  預警信息分析與評估

            市海上搜救辦應采取必要的手段對所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和評價,初步判定發生海上險情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以確定風險等級,為進一步采取預警預防行動提供依據。評價的因素包括水域、范圍、危及的船舶和人員數量、緊迫程度及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災害性后果和社會影響。

            3.3  預警預防行動

            (1)從事海上作業和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應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防止或減少海上險情對人命、財產和環境造成危害。

            (2)市海上搜救辦及各成員單位應根據預警信息,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有針對性地做好預防和應急救助準備。

            (3)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加強職責范圍內源頭管理,按各自職責認真檢查評估有關方面安全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督促有關單位、船舶、人員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  海上險情的應急響應和處置

            4.1  險情報警

            4.1.1  險情信息來源

            (1)通訊無線電話(甚高頻VHF16)。

            (2)船舶自動識別系統 (AIS)。

            (3)海上救助專用電話“12395”。

            (4)船舶、海上設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或代理人。

            (5)目擊者或知情者。

            (6)上級搜救部門或其他接獲報警部門。

            4.1.2  遇險信息的基本內容

            (1)事件發生的時間、位置。

            (2)遇險性質、狀況。

            (3)船舶、海上設施、航空器或遇險者的名稱、種類、國籍、呼號、聯系方式。

            (4)遇險人數、身份信息、聯系方式。

            4.2  遇險信息的核實與評估

            4.2.1核實渠道與方式

            (1)直接與遇險船舶、海上設施、航空器進行聯系。

            (2)與遇險船舶、海上設施、航空器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或代理人聯系。

            (3)向遇險船舶、海上設施、航空器始發港或目的港查詢、核實。

            (4)查核船舶衛星應急示位標數據庫信息。

            (5)通過現場附近的過往船舶、海上設施、人員或知情者核實。

            (6)協調飛機、船舶等應急力量到現場核實。

            (7)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核實。

            (8)其他途徑。

            4.2.2  核實的內容

            (1)對遇險信息的基本內容進行確認。

            (2)船舶、海上設施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或代理人。

            (3)遇險人員的數量及傷亡情況。

            (4)載貨情況,特別是危險貨物,貨物的名稱、種類、數量。

            (5)事發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請求。

            (6)事發現場周圍通航水域和交通狀況。

            (7)事發現場的氣象、海況信息,包括風力、風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溫、浪高等。

            4.2.3  險情級別

            市海上搜救中心對遇險信息核實確認后,按照海上險情分級標準(見附件2)確定險情級別。

            4.3  險情信息處置與報告

            4.3.1  險情處置

            (1)海上險情發生地在我市搜救責任區,市海上搜救中心按規定啟動本級預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搜救應急行動。根據需要組織、協調、指揮各成員單位派出救助力量前往救助。

            (2)農業農村(海洋綜合執法)協調險情現場附近涉漁船舶參與救助;海事管理機構協調險情現場附近商船參與救助。

            (3)專業救助力量派出本系統船舶、航空器等救助力量參與救助。

            (4)涉及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處置程序處理和通報;涉及船舶造成污染,按有關船舶油污應急反應程序處理和通報。

            (5)海上險情發生地不在本市搜救責任區但在廣東省內的,市海上搜救辦接警后應向責任區搜救指揮機構通報,并同時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海上險情發生地不在廣東省內的,市海上搜救辦接警后應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

            4.3.2  險情信息報告程序和要求

            (1)發生海上險情的,各級海上搜救指揮機構應對信息進行分析與核實,并按有關要求向本級黨委、政府及其上級海上搜救機構報告,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2)險情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的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的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險情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4.3.3  險情信息處理流程

            險情信息處理流程見險情信息處理流程圖(附件3)

            4.4  先期處置

            4.4.1  應急指揮機構的任務

            險情確認后,承擔應急處置的搜救指揮機構立即進入應急救助狀態:

            (1)按照險情的級別通知有關人員進入指揮位置。

            (2)根據需要制定搜救方案,確定救助區域,明確實施救助工作任務與具體救助措施。

            (3)根據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調動應急力量執行救助任務。

            (4)建立應急通訊機制。

            (5)根據需要指定現場指揮。

            (6)根據需要發布航行警(通)告,組織實施海上交通管制。

            (7)根據救助情況,及時調整救助措施。

            4.4.2  下達搜救指令

            承擔應急處置的搜救指揮機構對參與救助行動的救助力量下達搜救指令。搜救指令內容包括:

            (1)險情種類、遇險者情況及所需要的救助、所執行任務的目的。

            (2)險情發生的時間、位置。

            (3)搜救區域和該區域的海況。

            (4)已指定的現場指揮。

            (5)通訊聯絡要求。

            (6)實施救助過程中的工作與現場報告要求。

            (7)其他為及時準確救助所需的信息。

            4.4.3  海上險情應急處置保障措施

            根據救助行動需要,承擔應急處置的搜救指揮機構應及時對下列事項進行布置:

            (1)遇險人員的醫療救護。

            (2)當險情可能對公眾人員造成危害時,通知有關部門組織人員疏散或轉移。

            (3)指令協調有關部門提供海上險情應急反應的支持保障。

            4.4.4  海上救助力量的調用與指揮

            (1)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統一組織、協調、指揮本市海上救助力量,調配救助力量遵循“政府領導、統一指揮、屬地為主、專群結合、就近快速”的原則。

            (2)專業救助單位應將部署在本市搜救責任區的值班待命 力量布設方案和值班計劃報搜救中心辦公室;布設方案和值班計劃有調整的,應及時重新報送。

            4.5  分級應急響應

            4.5.1  分級應急響應原則

            根據海上險情分級標準和預警信息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應急響應分4個級別,即Ⅰ級、Ⅱ級、Ⅲ級、Ⅳ級應急響應;Ⅰ級最高,高級別應急響應行動包含所有低級別應急響應行動。

            (1)Ⅰ級應急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海上險情,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海上險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并報告市委市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

            經報請市政府同意,Ⅰ級應急響應由陽江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宣布啟動,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擔任總指揮。

            市海上搜救中心配合市人民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對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揮協調,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各有關單位。各單位有關負責人要及時進入指揮位置,組織指揮本系統的資源、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視情況成立專家組,分析險情,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根據專家組的建議,通知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待命;協調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組織、協調、指揮事發地附近的專業力量增援;指定專人負責向社會發布海上險情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所在縣(市、區)海(水)上搜救指揮機構要按各自職責和市海上搜救中心指令組織力量開展搜救工作。

            (2)Ⅱ級應急響應

            發生重大海上險情,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海上險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并報告市委市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

            Ⅱ級應急響應由陽江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宣布啟動,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擔任總指揮。

            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配合市人民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對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揮協調,并派出或指定專人負責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各有關單位;各單位有關負責人要及時進入指揮位置,組織指揮本部門的資源、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視情況成立專家組,分析險情,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根據專家組的建議,通知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待命;協調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組織、協調、指揮事發地附近的專業力量增援;指定專人負責向社會發布海上險情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所在縣(市、區)海(水)上搜救指揮機構要按各自職責和市海上搜救中心指令組織力量開展搜救工作。

            (3)Ⅲ級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海上險情,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海上險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并報告市委市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

            Ⅲ級應急響應由陽江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務副主任宣布啟動,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務副主任擔任總指揮。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市政府的領導下和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導下負責對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指揮,或指定所在縣(市、區)海(水)上搜救指揮機構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并派出或指定專人負責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各有關單位,各單位有關負責人要及時進入指揮位置,組織指揮本部門的資源、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視情況成立專家組,分析險情,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根據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待命;組織、協調、指揮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定專人負責向社會發布海上險情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所在縣(市、區)海(水)上搜救指揮機構要按各自職責和市海上搜救中心指令組織力量開展搜救工作。

            (4)Ⅳ級應急響應

            發生一般等級海上險情,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事發地縣(市、區)海上搜救指揮機構,并由事發地縣(市、區)海上搜救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市海上搜救中心和當地政府報告。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對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

            事發地縣(市、區)海上搜救機構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海上險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市海上搜救中心副主任(陽江海事局副局長)視情宣布啟動IV級應急響應。

            4.5.2  預警信息的跟蹤、評估

            無論任何情況,市、縣兩級海上搜救指揮機構均應首先對險情或預警信息進行跟蹤、評估,分析、判斷險情或預警信息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后果;并聽從上級搜救中心的指導,防止險情擴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發生。

            應急反應時,上一級指揮人員應對下一級指揮人員的應急反應行動給予指導,原則上不越級指揮。

            對于海上險情事態特別嚴重、可能產生的影響特別惡劣,需要廣泛調集各類應急力量的海上險情的應急響應,應及時報請上級搜救指揮機構、本級政府和有關單位支持。

            4.5.3  分級應急響應行動

            (1)Ⅰ級應急響應行動

            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擔任應急總指揮,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和指導對海上險情的預警預防和處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或其委托人員應到搜救中心值班室組織指導應對海上險情工作。視情況派市海上搜救中心副主任到應急現場擔任現場指揮。

            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務副主任擔任搜救協調人,具體負責海上險情預防預警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指揮。

            市海上搜救辦負責制定應急反應處置方案(必要時可咨詢專家),擬定需要協調臨近周邊應急力量采取行動或增派應急力量計劃,起草、上報相關應急信息報告。

            市海上搜救中心相關成員單位成員到市海上搜救中心參與聯合應急,另派1名聯絡員到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參與聯合值守。

            (2)Ⅱ級應急響應行動

            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擔任應急總指揮,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和指導海上險情的預防預警和處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或其委托人員應到搜救中心值班室組織指導應對海上險情工作。視情況派人員到應急現場擔任現場指揮。

            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務副主任擔任應急協調人,具體負責海上險情預防預警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

            市海上搜救辦負責制定應急反應處置方案(必要時可咨詢專家),擬定需要協調臨近周邊應急力量采取行動或增派應急力量計劃,起草、上報相關應急信息報告。

            市海上搜救中心相關成員單位成員到市海上搜救中心參與聯合應急,另派1名聯絡員到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參與聯合值守。

            (3)Ⅲ級應急響應行動

            市海上搜救辦常務副主任擔任總指揮,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和指導海上險情的預防預警和處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務副主任或其委托人員應到搜救中心值班室組織指導應對海上險情工作。視情況派人員到應急現場擔任現場指揮。

            市海上搜救中心副主任(按照行業主管的原則)擔任應急協調人,具體負責海上險情預防預警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

            市海上搜救辦負責制定應急反應處置方案(必要時可咨詢專家),擬定需要協調臨近周邊應急力量采取行動或增派應急力量計劃,起草、上報相關應急信息報告。

            市海上搜救中心相關成員單位派1名聯絡員到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參與聯合值守。

            (4)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市海上搜救中心啟動Ⅳ級應急響應行動的,采取以下應急響應行動:

            市海上搜救中心副主任(按照行業主管的原則)擔任應急指揮,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和指導、跟蹤海上險情的預防預警和處置工作。

            市海上搜救中心副主任指定人員或值班員擔任應急協調人,具體負責海上險情預防預警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

            市海上搜救辦負責起草、上報相關應急信息報告。

            4.6  應急處置

            4.6.1  應急總指揮的行動

            (1)按照海上險情分級標準確定的險情級別或上級決定啟動本預案時,全面組織實施本應急預案。

            (2)根據事態發展組織進一步的海上險情評估,包括咨詢專家意見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

            (3)根據海上險情的變化和最新評估結果,調整海上險情應急響應級別,相應調整應急響應行動。

            (4)根據需要確定應急副總指揮協助開展工作,指令現場指揮。

            (5)組織研究制定應急救援方案。

            (6)負責應急總體工作的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必要時組織成立應急指揮領導小組。

            (7)根據搜救進展組織專家評估搜救效果,研究下一步搜救行動,決定是否終(中)止搜救行動。

            4.6.2  應急協調人的行動

            根據險情初步評估結果和應急總指揮的指示進行應急部署,下達應急指令,組織、協調、指揮有關救助力量展開應急行動。應急部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動:

            (1)要求遇險船舶和人員積極組織自救,并做好配合應急救援的準備;

            (2)協調海事部門、農業農村部門發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時實施海上交通管制;

            (3)組織、協調、指揮附近船舶實施救援;

            (4)通知有關救助力量(單位、船艇、設施和人員)采取相應行動,包括現場救援、應急支援、后勤保障等;

            (5)根據需要指定現場指揮,確定應急通訊聯絡方式;

            (6)協調岸上救助力量采取相應行動,配合海上的應急救援行動;

            (7)及時掌握應急行動情況,并向總指揮匯報,向有關縣(市、區)海上搜救指揮機構下達搜救指令。

            向救助力量下達搜救指令,明確交待有關情況和行動要求,并隨形勢變化進行補充修正;必要時,向相關成員單位下達搜救應急任務。

            4.6.3  值班員的行動

            (1)根據海上險情信息,積極組織、協調、指揮險情先期處置工作。

            (2)保持與各有關方面的聯系,進一步收集有關信息,及時掌握現場情況。

            (3)做好有關信息上傳下達工作,并記錄。

            (4)通過有關業務系統指導現場救援。

            (5)協助應急協調人做好工作,執行上級的搜救指令,下達搜救指令。

            4.6.4  現場指揮的行動

            (1)執行應急總指揮發布的或應急協調人轉達的指令和要求,全面了解和掌握現場情況,并及時向市海上搜救辦報告指令執行情況和現場搜救情況(包括抵達現場的救助力量的名稱、出動時間、當前位置、抵達現場時間、人員和船舶獲救情況等)。

            (2)根據現場情況,確定搜救目標的具體位置或可能位置,確定搜救區域;制定具體救助方案,為現場救助力量指定適當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務,組織現場救助力量實施救援。

            (3)保持與應急協調人和市搜救中心值班室聯系,及時反饋現場信息。

            (4)做好現場搜救行動的詳細記錄,盡可能使用拍照、錄像等手段記錄現場搜救情況,包括現場救助力量和設備情況、事故或險情情況、搜救情況等,并傳回市搜救中心值班室。

            (5)根據現場情況,提出增加或減少救助力量的建議,對應急總指揮組織制定應急救援方案提出意見或建議,以及對終止、中止或繼續搜救行動提出建議。

            4.6.5  搜救成員單位的行動

            (1)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應急部署派出救助力量開展應急救援行動。

            (2)各縣(市、區)搜救指揮機構要按照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組織、協調、指揮力量開展搜救行動,定時向市海上搜救辦匯報搜救進展情況。

            4.6.6  現場救助力量的行動

            (1)向市海上搜救辦和現場指揮報告動態,包括救助力量的名稱、出動時間、位置、抵達現場時間、人員和船舶獲救情況等,接受現場指揮的統一指揮,執行搜救任務;

            (2)與市海上搜救辦和現場指揮保持聯系,及時反饋現場有關信息,對救助方案提出意見或建議。

            (3)未設現場指揮的,直接向市海上搜救辦報現場情況。

            4.6.7  應急專家組的行動

            由總指揮或市海上搜救辦負責召集,對救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供咨詢服務,為搜救決策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4.7  海上應急通訊

            在實施海上應急行動時,應急協調人可根據現場具體情況,指定參加應急行動救助力量的應急通訊方式,包括:

            (1)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VHF 等;

            (2)公眾通訊網,包括電話、傳真、因特網、微信等;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4.8  海上醫療救助

            4.8.1  醫療救助的方式

            (1)遠程海上醫療咨詢、醫療指導。

            (2)派出醫療人員攜帶醫療設備,隨船、航空器趕赴現場執行海上醫療救助、醫療移送任務。

            4.8.2  醫療救助的實施

            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海上醫療救助,并按照以下要求實施:

            (1)協調當地醫療機構首先進行響應,力量不足時,向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請求支援。

            (2)為收治傷病人員做出必要的安排。

            (3)派出醫護人員、救護車,調集醫療器材、裝備、藥品到指定地點待命,救助和轉運傷員。

            (4)必要時,可提請市海上搜救中心為海上醫療救助提供海上交通工具等協助。

            4.9  人員安全防護

            4.9.1  參與搜救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1)參與海上應急行動的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

            (2)危險化學品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現場前應登記并進行醫學檢查;對造成傷害的人員,應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參與帶有傳染、輻射性質的水上救援行動,市衛生健康局協調提供足夠的防護設備和用具。

            4.9.2遇險人員的安全防護

            (1)在實施救助行動中,現場救助力量應根據險情現場與環境情況,組織做好遇險人員的安全防護措施,告知遇險人員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護措施。

            (2)搜救中心要對海上險情可能影響的范圍內船舶、設施及人員的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3)海上險情可能影響陸上人員安全的,搜救中心應通報地方政府采取疏散措施。

            4.10  社會動員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海上險情的級別、發展趨勢、影響程度等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發布社會動員令,動員和指導本地區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民兵組織、各類民間組織和志愿人員等社會力量攜帶必要的器材、裝備參與海上搜救應急行動。

            4.11  搜救應急行動評估

            4.11.1  目的

            市海上搜救辦跟蹤搜救應急行動,掌握搜救應急成效,了解分析造成海上險情擴大和惡化的因素,對救助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分析、評價,及時調整搜救應急方案,控制危險源,減少海上險情造成的損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4.11.2  方式

            組織搜救成員單位、專家、專業咨詢機構或通過計算機輔助支持系統對海上險情搜救應急行動進行分析、評估。

            4.11.3  內容

            (1)調查造成海上險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斷海上險情的發展趨勢。

            (3)對現場進行檢測,分析、評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

            (4)采取有針對性措施對危險源進行控制、處置。

            (5)針對海上險情衍生出的新情況、新問題,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6)根據搜救評估結果,對搜救應急方案進行調整。

            4.12  搜救應急行動的中止和終止

            終(中)止海上險情搜救行動需要開展專家評估。一般、較大的海上險情搜救行動終(中)止分別由縣(市、區)級、地市級海上搜救指揮機構組織開展,并向其上一級海上搜救指揮機構報告。重大和特別重大海上險情搜救行動終(中)止專家評估按有關規定執行。

            4.12.1  海上應急行動的中止

            受氣象、海況、技術狀況等客觀條件影響,繼續開展搜救將危及救助力量安全,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的海上搜救指揮機構可以決定中止海上搜救應急行動。上述客觀因素不危及救助力量時,應立即恢復海上搜救應急行動。

            4.12.2  海上應急行動的終止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的海上險情搜救機構可以直接終止搜救應急行動,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搜救中心報告:

            1)海上搜救應急行動已獲得成功;

            2)經證實險情不存在;

            3)遇險的人員、船舶、航空器已脫險或遇險人員已安全;

            4)海上險情的危害已徹底消除或不再有復發或擴展的可能。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的海上險情搜救機構應開展專家評估,經評估后可以終(中)止搜救行動:

            1)所有指定區域或所有可能區域均已搜尋;

            2)所有可能發現被搜尋船舶、航空器、其他載運工具或人員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都已經使用過;

            3)遇險人員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條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海上險情的危害已控制。

            (3)被終(中)止的海上搜救行動,如獲得新的信息時,應對獲得的新信息進行核實,若新信息被證明可信,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的海上險情搜救機構應立即做出恢復搜救的決定。上一級海上搜救指揮機構可以要求下一級海上搜救指揮機構恢復搜救行動。

            4.13  信息發布

            4.13.1  信息發布原則

            (1)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市海上搜救中心新聞發言人,由市海上搜救辦主任或其授權人員擔任,負責向社會發布海上險情的信息。

            (2)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準確,注重社會效果,有利于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有利于社會各界了解海上險情真實情況和發展趨勢,有利于海上險情應急反應的進行和事件的妥善處理。

            4.13.2  信息發布內容

            (1)海上險情發生的時間、地點。

            (2)遇險船舶或航空器概況、船員和旅客情況、載貨情況。

            (3)救助情況,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進展、擬采取的措施。

            (4)獲救人員的醫療、安置情況。

            (5)善后處理情況。

            (6)公眾關心的其他問題。

            4.13.3  信息發布方式

            信息發布視情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進行:

            (1)可在應急反應準備過程中、應急救援行動進行中和應急反應終止后,視情況召開適當規模的新聞發布會。

            (2)發揮電視、廣播、報刊、雜志或網絡等媒體作用,邀請記者現場報道。

            (3)開通熱線電話,設立公開網站,隨時回答公眾關心的問題。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1.1  獲救人員的處置

            (1)符合救助條件的獲救人員的基本生活、醫療救助等由市民政局、市醫保局、相關縣(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和獲救人員服務的單位或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及其代理人負責。

            (2)獲救的外籍人員,由市委外辦負責聯絡外籍人員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和有關單位予以安置;

            (3)獲救的臺港澳遇險人員,由市委統戰部負責協調有關單位予以安置。

            (4)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醫療機構救治獲救傷病人員。

            5.1.2  遇難人員的處置

            (1)發現水上遇難人員后通知陽江海警局或市公安局前往現場進行處置。

            (2)陽江海警局或市公安局根據職責劃分負責對遇難人員進行檢驗、鑒定、拍照、登記和收集遺物,出具殮葬證明并通知市民政局接運。市民政局自接到陽江海警或市公安局接運通知起4小時內予以接運。

            (3)市民政局和相關縣(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協調做好遇難人員的后續處置工作;其中,港澳臺或外籍遇難人員,由市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協同處理。

            (4)鼓勵社會組織及個人參與遇難人員善后處置工作,并給予相應的獎勵。

            5.2  總結評估

            5.2.1  成員單位總結評估

            參與搜救應急行動的單位或部門應開展搜救總結評估,并按要求向市海上搜救辦報送總結評估報告。

            5.2.2  市海上搜救辦總結評估

            (1)市海上搜救辦應視情況組織開展搜救總結評估,通報轄區典型搜救案例,交流經驗,提出相關意見建議。

            (2)市海上搜救辦應定期編制轄區搜救工作簡報,報送市政府并抄送相關成員單位。

            6  應急保障

            6.1  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負責提供本級海上搜救工作的經費保障;各級海上搜救辦要按規定使用、管理保障資金,并接受政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6.2  通訊保障

            (1)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員單位要提供資金保障,配備能滿足應急處置通訊需要的設備,保證與有關部門、現場力量之間通訊暢通;

            (2)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確保海上應急公眾通訊網的暢通。

            6.3  應急力量保障

            6.3.1  救助力量建設

            各縣(市、區)、各相關單位應根據轄區海上搜救工作需要,加強救助力量建設,增添和更新必要的應急設備、裝備、器材,提升搜救裝備智能化水平,提高海上搜救應急處置能力。

            6.3.2  救助力量報備

            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員單位每季度應將本單位、本系統可參與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的救助力量的名稱、數量、通訊方式和分布情況報市海上搜救辦備案,如有變更的,于5個工作日內重新報市海上搜救辦;市海上搜救辦應及時收集各成員單位報送的救助力量,建立救助力量信息庫。

            6.3.3  救助力量保持

            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員單位應加強搜救裝備的維護保養和人員的培訓管理,確保能夠有效地實施搜救行動。其中,專業救助力量應配備足夠可用的海上搜救設備、救生器材和人員。

            6.3.4  搜救指令執行

            救助力量接到市海上搜救辦的搜救指令后,應當服從指揮,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遇險人員,及時報告搜救動態和搜救結果。

            6.3.5  社會動員保障

            當救助力量不足時,由地方政府動員本地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民間組織和志愿人員等社會力量參與海上搜救應急行動。

            6.4  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運輸局應建立海上險情所需的應急運輸保障機制,為獲救人員、應急救援物資的快速運送提供保障。

            6.5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健康局應建立海上醫療救助機制,指定承擔海上醫療咨詢、醫療救助、醫療移送和收治傷員等任務的醫療機構。

            6.6  后勤保障

            各單位要為參與應急處置的人員提供應急交通和餐飲保障,并按有關規定報銷差旅費和給予補助、補貼。

            6.7  培訓演練(習)

            市海上搜救中心應適時組織海上搜救應急培訓,按規定開展應急演練(習)。

            各縣(區、市)海(水)上搜救指揮機構(含承擔海上搜救職責的機構和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水上從業人員的操作和安全意識培訓;負責本轄區海上搜救人員的培訓。

            6.8  監督考核

            市海上搜救辦根據需要對各成員單位執行預案的情況和在應急救援中履行職責情況(包括被協調的救助力量到位情況、現場應急處理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1)海上險情是指船舶、設施在海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油類物質或危險化學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險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

            (2)本預案中所指“海上”包括內河水域。

            (3)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按照應急預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7.3  區域協作

            7.3.1  市海上搜救中心與周邊地區的協作按有關雙邊或多邊合作協議進行。未簽訂合作協議的,市海上搜救中心要與之保持緊密聯系,建立區域合作機制,在信息通報、資源共享、互派力量援助、聯合搜救演習等方面進行有效合作。

            7.3.2  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周邊地區搜救機構援助請求,應視情況提供包括船舶、人員和設備等援助。

            7.4  獎勵與責任追究

            7.4.1  參加海上應急行動犧牲的軍人或其他人員,由軍事部 門或市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等有關規定批準為革命烈士。

            7.4.2  參加海上應急行動致殘的軍人或其他人員,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相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7.4.3  對按市海上搜救中心協調參加海上搜救行動和在海上搜救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船舶和人員,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報上級搜救部門或市政府給予適當的獎勵、補償或表揚。

            7.4.4  對推諉、故意拖延、不服從、干擾市海上搜救中心協調指揮,未按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或違反本預案有關信息發布規定的單位、責任人,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予以通報,并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或給予黨紀處分;對違反法律、法規的,由相關管理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5  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工作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或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5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解釋。

            7.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陽江市海上險情應急預案》(陽府〔2022〕22號)同時廢止。


            附件:1. 陽江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職責

                       2. 海上險情分級標準

                       3. 險情信息處理流程圖



          附件1


          陽江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職責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本搜救責任區內海上險情的應對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完善本級海上險情應急預案、應急演練和應急救援實施方案,將可能發生的海上險情應急處置納入政府應急救援體系,加快推進屬地應急救援基地、隊伍和裝備建設;成立縣(市、區)海(水)上搜救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做好現場遇難者遺體轉運處置工作;要在寒潮大風、臺風(熱帶氣旋)、洪水等惡劣天氣來臨前預置專業搜救船、大型應急拖輪、直升機等應急力量,滿足海上應急處置所需。

            二、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海上險情宣傳報道工作,確保信息發布的一致性和權威性;引導社會輿論,積極宣傳海上險情的安全防范知識和技能。

            三、市委外辦:負責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導和協調。

            四、市委統戰部(承接原市委臺港澳辦職責):負責協助做好臺灣、香港、澳門地區所屬海上遇險船舶和海上獲救臺灣、香港、澳門同胞的移送、聯絡,以及死亡、失蹤臺灣、香港、澳門同胞的善后處理工作。

            五、市發展改革局(市能源局):行使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監管職能,負責制訂海上風電項目施工建設安全指引;督促海上風電相關企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督促、協調風電業主單位落實施工期、營運期安全保障措施和應急有關工作;協助開展海上風電水域險情應急處置工作。

            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申請按權限指配海上應急救援使用的無線電頻率,保障相關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確保海上應急公眾通訊網的暢通。

            七、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維護救援現場治安秩序和陸上交通管制;為獲救外籍人員的移送及遇難人員的善后處理提供便利;根據職責劃分,按照有關程序對遺體進行統一登記編號、尸檢拍照、提取相關檢材以及做好與身份識別相關的遺物登記工作,并將遺體移交指定的殯儀服務機構。

            八、市民政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做好死亡人員遺體轉運處置工作和遺體火化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協調做好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中傷殘、犧牲的救援人員優待撫恤工作。

            九、市財政局:負責保障市級負責的應急所需資金,對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負責統籌保障陽江市海上搜救中心運行資金和經費。

            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協調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中海上勞動者的維權工作以及提供政策指導。

            十一、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提供險情漂移擴散預報及相關海洋環境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信息,參與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二、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生態環境監測,配合做好海上污染事故處置工作;督促陽江海上風電業主單位對海上風電開發建設過程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和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十三、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指導用于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協調轄區港航企業派出力量參與海上應急處置。

            十四、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和協調漁船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做好獲救涉漁人員的善后處置工作;負責查找、提供涉漁船舶的詳細資料;負責陽江海上風電水域涉漁船舶航行管控工作。

            十五、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旅游景區的海上安全宣傳工作;負責協調旅游景區內的船艇、車輛等救助資源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

            十六、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本系統力量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實施現場急重傷病員的現場急救;建立醫療聯動機制,安排醫療機構對海上傷病人員進行醫療救助。

            十七、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協調有關應急專業隊伍參加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做好獲救人員臨時安置、基本生活救助;為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相關支持;負責協調、指導地方政府及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落實海上風電安全監管工作及海上風電應急能力建設;配合海上險情應急處置、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導相關單位制訂、修訂海上風電應急預案及應急演練。

            十八、市氣象局:負責做好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氣象保障工作,及時發布并提供熱帶氣旋、寒潮大風、大霧、強對流等惡劣天氣信息;根據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特定海域的氣象實況和預報信息。

            十九、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發生在港內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提供海上險情應急處置所需的消防裝備和技術支持。

            二十、陽江海關:負責為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所需調用的跨國、跨地區海上應急設備出入境提供便捷服務。

            二十一、陽江海事局:負責發布權限范圍內有關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航行通告(警告);組織本系統力量和協調過往商船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救援現場的交通組織工作;負責查找、提供有關商船的詳細資料,協助核實相關資料。

            二十二、南海救助局湛江基地: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將事故現場情況及應急處置工作結果向市海上搜救中心報告。

            二十三、陽江軍分區:負責按照部隊兵力調動批準權限規定,組織協調駐陽江部隊及所屬力量參與海上險情處置工作。

            二十四、陽江海警局:負責組織所屬部隊及船艇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海上安全警戒和保衛工作;負責陽江海上風電施工、運輸和運維船舶治安、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以及參與風電水域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根據職責劃分負責對遇難人員進行檢驗、鑒定、拍照、登記和收集遺物,出具殮葬證明并通知殯儀館接運。

            二十五、武警陽江支隊:負責近海沿岸協助救援任務和近海沿線險情應急協助處置工作。

            二十六、粵西航道事務中心:負責組織本單位所屬力量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做好航道、航標等航海保障工作。

            二十七、廣州航標處:接到陽江海事局應急設標需求后,及時分析研判,在滿足管理要求和安全作業的前提下啟動航標應急反應預案,完成應急設標任務。

            二十八、陽江市保豐港務有限公司:負責組織本單位力量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

            二十九、海上風電項目業主單位: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大海上風電安全的資金投入,加強對建設、施工、運輸和運維船舶的安全管理;每月通報海上風電建設施工期、營運期等情況,落實施工期、營運期安全保障措施和應急統籌組織落實;制訂海上風電險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加強海上風電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配備專業應急救援裝備,保證船岸通訊暢通高效,提升應急救援能力。


          附件2


          海上險情分級標準


            1. 特別重大海上險情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海上險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險化學品船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

            (4)單船10000總噸以上的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5)急需國務院協調有關地區、部門或軍隊共同組織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社會影響的海上險情。

            2. 重大海上險情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海上險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000總噸以上、10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4)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海上險情。

            3. 較大海上險情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海上險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總噸以上、3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海上險情。

            4. 一般等級海上險情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等級海上險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險情。


          附件3


          險情信息處理流程圖

          360截圖20250708164705457.jpg


          文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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