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文件精神,有序推進包容審慎監管,依法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我局梳理出輕微違法減免責事項,制定《陽江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征求意見稿),在法律框架下細化裁量標準,對違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能及時糾正自身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給予減免責行政處罰。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三、主要內容說明
《清單》明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原則,規定了1項從輕處罰的情形、1項減輕處罰的情形、13項免于處罰的情形和6項免于強制的情形,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細化量化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防止過罰不相適應、重責輕罰、輕責重罰。
(一)從輕處罰清單
列出“《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不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從輕制度的情形除外的其他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對符合規定情形的從輕處罰,并配套監管措施。
(二)減輕處罰清單
列出“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場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行政處罰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以及《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三條,對符合規定情形的減輕處罰,并配套監管措施。
(三)免處罰清單
列出13項免處罰清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對符合相關條件的不予處罰,并配套監管措施。
(四)免強制清單
列出6項免處強制清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六條,對符合相關條件的免強制執行,并配套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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