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對披露環境信息超過規定時限的行政處罰 | 4402130K2001 |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環境信息。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披露環境信息超過規定時限的。 | 同時滿足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1)首次違法; (2)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對當事人進行針對性普法教育,加強日常監管和指導,通過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柔性措施,促進其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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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440213041000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第一、二款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九條第一款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 同時滿足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1)首次違法; (2)無超標排污,無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逃避監管方式排污,且所涉污染物不屬于A類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質); (3)投入生產運營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或超過3個月但配套建設了環境保護設施或采取了環境保護措施,危害后果輕微的; (4)現場立即停止生產或使用; (5)在責令改正期限內完成整改(包括采取拆除部分生產設施等措施,使建設項目保留的生產工藝及其內容均符合豁免環評手續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要求)或者自行關閉(符合“兩斷三清”要求)建設項目的。 建設項目位于環境敏感區或者屬于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項目的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對當事人進行針對性普法教育,加強日常監管和指導,通過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柔性措施,促進其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 兩斷三清指的是斷水、斷電、清原料、清設備、清場地。 |
3 | 對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行政處罰 | 4402130F9000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延續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四)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 同時滿足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1)首次違法; (2)排放污染物濃度未超過原排污許可證許可濃度,且僅排放B類污染物; (3)違法時間未超過3個月; (4)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對當事人進行針對性普法教育,加強日常監管和指導,通過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柔性措施,促進其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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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行政處罰 | 440213021000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 第三十六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 同時滿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處罰: (1)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2)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對當事人進行針對性普法教育,加強日常監管和指導,通過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柔性措施,促進其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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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未按照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行政處罰 | 440213106000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六條第(六)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八十二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一百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 同時滿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處罰: (1)已制定自行監測計劃并組織開展自行監測,但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不含重點排污單位的有關違規行為,不含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單位的有關違規行為,不含排放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醫療廢水的單位的有關違規行為); (2)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 (3)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對當事人進行針對性普法教育,加強日常監管和指導,通過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柔性措施,促進其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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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未按照規定將水污染物排放自動檢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行政處罰 | 440213107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第八十二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 同時滿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處罰: (1)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2)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對當事人進行針對性普法教育,加強日常監管和指導,通過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柔性措施,促進其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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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行政處罰 | 440213108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排放前款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第八十二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 同時滿足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1)首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未引起群眾投訴且未造成社會輿論影響; (3)在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對當事人進行針對性普法教育,加強日常監管和指導,通過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柔性措施,促進其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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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未按照規定將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檢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行政處罰 | 440213054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 第一百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 同時滿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處罰: (1)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2)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對當事人進行針對性普法教育,加強日常監管和指導,通過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柔性措施,促進其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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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裝卸物料未依法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行政處罰 | 440213071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款 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 同時滿足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1)首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在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對當事人進行針對性普法教育,加強日常監管和指導,通過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柔性措施,促進其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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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相關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的行政處罰 | 44021307D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八)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同時滿足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1)首次違法且無其他違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2)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對當事人進行針對性普法教育,加強日常監管和指導,通過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柔性措施,促進其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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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企業事業單位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或者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行政處罰 | 440213016000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納入單位工作計劃,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等信息。 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四)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 同時滿足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1)首次違法; (2)已按規范制定突發環境事件(事故)應急預案; (3)未發生過突發環境事件; (4)在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對當事人進行針對性普法教育,加強日常監管和指導,通過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柔性措施,促進其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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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標志牌的行政處罰 | 440213028000 |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設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規定在排污口安裝標志牌。 第六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設置、管理排污口的,依法予以處罰。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設置標志牌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同時滿足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1)首次違法; (2)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對當事人進行針對性普法教育,加強日常監管和指導,通過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柔性措施,促進其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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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建立載明防治污染設施運行、維護、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況的管理臺賬的行政處罰 | 440213022000 |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防治污染設施的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保障其正常運行,并建立環境保護管理臺賬,如實記錄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維護、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況及相應的主要參數。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建立載明防治污染設施運行、維護、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況的管理臺賬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 同時滿足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1)首次違法;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超過20日; (3)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對當事人進行針對性普法教育,加強日常監管和指導,通過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柔性措施,促進其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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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一、對符合《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粵環發〔2021〕7號)附件2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20項條件的直接適用。 二、“首次違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生態環境敏感區內發生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適用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的相關規定。 四、“改正違法行為”包括主動改正和被責令改正兩種情形,應結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作出的書面指正、下發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等進行認定。 五、其他未列入清單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不予或可以不予處罰情形的行政處罰事項,依法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