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對法律法規不了解,現在法官面對面給大家解釋清楚就明白,我們同意按這個方案申請賠付……”近日,在江城區綜治中心法院工作室,陳某與某運輸公司經理握手言和,并簽下了調解協議。一起同時涉及交通事故與工傷的案件,從法院審判庭到綜治中心法院工作室,如何解開當事人之間的“法結”與“心結”?
陳某是某運輸公司員工,主要負責公司的長途運輸。2024年7月某日,陳某工作中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行駛過程中發生側翻,造成車輛損壞和陳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陳某隨后被送醫搶救并住院治療,某運輸公司也及時墊付了醫療費用3.2萬元。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陳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出院后,陳某經評定構成九級和十級傷殘,被認定為工傷。此外,某運輸公司為涉案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限額20萬元的司乘責任險。
陳某遂請求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其傷殘賠償金、鑒定費。而某運輸公司則認為,陳某應該在其保險賠償請求中將其之前墊付的3.2萬元醫療費納入進來,并等保險公司賠付的金額到位后,將公司此前墊付的3.2萬元醫療費退回來。雙方爭執不下,某運輸公司也不配合保險理賠,拒絕在保險理賠中簽字確認。雙方由此產生矛盾爭議。
陳某于2025年1月訴至江城區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傷殘賠償金及鑒定費共20.33萬元,投保人某運輸公司作為案件第三人。
要實現“案結事了、實質解紛”,重點在于解好案件“法結”、化解群眾“心結”,承辦法官唐銘鑫決定優先調解,并請來江城區綜治中心調解員協助,把調解桌搬到江城區綜治中心駐本院的法院工作室。
3月20日,陳某、某運輸公司代表來到江城區綜治中心法院工作室,同時與在江門的某保險公司通過云上法庭連線展開調解。
調解過程中,陳某與某運輸公司便就雙方集中爭議的醫療費用的賠付問題各執一詞。
唐銘鑫意識到,問題產生的根源在于雙方對交通事故與工傷是否可以“雙重賠償”的法律法規不了解,當務之急是釋法析理、消除誤解。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除了醫療費不能重復賠付外,職工因工作原因導致工傷的,可以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侵權賠償的權利。”唐銘鑫先就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競合如何處理的問題向雙方釋明,然后提出:“某運輸公司向保險公司購買了商業保險,又為司機購買了工傷保險,確實給司機帶來了雙重保障。當發生交通事故時,受傷司機既可以向商業保險公司請求司乘責任險理賠,也可以請求工傷賠償待遇。”
“只是要注意,醫療費不能兩方都請求,只能選擇在一個關系里請求。”唐銘鑫法官話題一轉,繼續說道:“這就涉及怎么請求會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的問題。如果在司乘責任險中申請賠償醫療費,那醫療費部分就會擠占20萬保險理賠金額,使得其他合理費用得不到盡可能多的支持,這么看,陳某選擇這么起訴,也有其合理性考慮在里面。”某運輸公司恍然大悟,終于明白陳某為什么那么堅持。
唐銘鑫法官眼見著雙方的情緒早沒了當初的劍拔弩張,趁機給雙方提出了一個“兩全其美”的解決方案:陳某在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傷殘賠償金、鑒定費20萬元,盡可能在商業險范圍內拿到最全面徹底的保障,某運輸公司積極配合陳某完成相關保險理賠事宜;另外在工傷賠償待遇申請中,由陳某把醫療費納入賠償申請范圍,連同其他工傷賠償項目一并申請賠償。等待醫療費賠償到位了,把公司墊付的3.2萬元醫療費退回給公司。
最終,三方達成一致的調解意見,通過云上法庭完成調解筆錄的簽名,這起事關“雙重理賠”的“煩心事”得到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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