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印發〈關于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的通知》(粵發〔2019〕27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等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部分行政執法職權分批調整由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道)〕行使,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現公告如下:
一、全市46個實施綜合行政執法的鎮(街道)名單
江城區:南恩街道、城南街道、城北街道、中洲街道、城東街道、崗列街道、城西街道、白沙街道、埠場鎮、雙捷鎮;
陽東區:東城鎮、北慣鎮、那龍鎮、東平鎮、雅韶鎮、大溝鎮、新洲鎮、合山鎮、塘坪鎮、大八鎮、紅豐鎮;
陽春市:春城街道、河西街道、河朗鎮、松柏鎮、石望鎮、春灣鎮、合水鎮、陂面鎮、圭崗鎮、永寧鎮、馬水鎮、崗美鎮、河口鎮、潭水鎮、三甲鎮、雙滘鎮、八甲鎮;
陽西縣:塘口鎮、新墟鎮、織篢鎮、程村鎮、上洋鎮、溪頭鎮、沙扒鎮、儒洞鎮;
陽江高新區(平岡鎮)和海陵試驗區(閘坡鎮)不在本次調整實施范圍之內。
二、調整由鎮(街道)實施的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的有關事項
(一)第一批調整由各鎮(街道)以其名義實施的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生態保護、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鎮區和鄉村治理、農業技術推廣使用等方面的行政處罰、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事項共834項,其中江城區7項、陽東區72項、陽春市464項、陽西縣291項。具體事項詳見附件《陽江市縣級行政執法職權調整由鎮(街道)實施事項目錄(第一批)》。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46個鎮(街道)(陽江高新區、海陵試驗區除外)實行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起始時間,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三)行政處罰權調整實施后,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由鎮(街道)一并實施。
(四)相關縣級行政執法事項調整由鎮(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仍由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鎮(街道)與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協調配合,加強對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五)各鎮(街道)應當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使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執法。
(六)鎮(街道)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有廣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從事執法活動,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鎮(街道)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陽江市縣級行政執法職權調整由鎮(街道)實施事項目錄(第一批)》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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