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我市燃氣安全的管理,不斷完善我市燃氣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及安全保護措施,確保我市供用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我局起草了《陽江市燃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請各單位、個人于2014年10月29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給陽江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聯 系 人:阮鳳顏,聯系電話:0662-3428882
通訊地址:陽江市石灣北路409號
郵政編碼:52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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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0662-3428806
陽江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014年9月30日
附件:
陽江市燃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燃氣管理,規范燃氣經營和使用行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規劃編制,燃氣設施建設和保護,燃氣貯存、輸配、經營、使用及其管理,燃氣燃燒器具的銷售、安裝、維修、使用等相關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發電、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的生產和使用以及燃氣燃燒器具的生產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縣(市、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燃氣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經貿、工商、質監、公安消防、交通運輸、安監、城管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普及使用燃氣,推廣使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鼓勵和支持各類資本參與本市燃氣設施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事業的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燃氣行業自治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章程規定,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行為準則和服務規范。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守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保障供應,規范服務,提升從業人員素質,提高安全和服務水平。
第六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宣傳燃氣安全知識,提高市民燃氣使用安全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燃氣使用安全和節約用氣的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結合教育活動進行燃氣安全知識教育。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七條 全市燃氣發展規劃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和省燃氣發展規劃要求,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市燃氣發展規劃時,應當征求市發展改革局、國土資源局、商務局、交通運輸局、環境保護局和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燃氣行業自治組織和燃氣經營企業的意見。市燃氣發展規劃經批準后,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納入城鄉規劃。
陽春市、陽東縣、陽西縣的燃氣發展規劃要依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和市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區域燃氣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燃氣工程項目建設應當經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所在地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技術規范,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環境景觀和方便用戶的要求。
除跨區域輸氣需要以外,不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間的燃氣管道不得交叉鋪設。
第九條 燃氣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實施。建設單位應攜燃氣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及施工圖等材料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施工申請,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民用建筑的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燃氣工程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氣、住建、消防、質監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的情況報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 在燃氣管道覆蓋范圍內,不得新建瓶組氣化供氣裝置,已建成的應當停止使用。
具備管道燃氣供氣條件而尚未安裝燃氣管道的民用建筑、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安裝燃氣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氣。
第三章 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的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縣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但不涉及燃氣儲存、運輸且不為終端用戶供氣的貿易行為除外。
跨區域經營的企業申領燃氣經營許可證應當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安全防范管理,儲配站、門站、氣化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燃氣高壓調壓站等場所應當安裝使用視頻監控系統,并保證與燃氣、安全監管行政管理部門的監控系統連接。
第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儲配站安裝使用危險貨物運輸信息化配載管理系統,對進入儲配站裝載燃氣的車輛實施信息化配載管理。
第十四條 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氣瓶管理體系,對氣瓶充裝、配送全過程進行管理,記錄充裝、儲存氣瓶的儲配站和供應站名稱、負責配送的送氣工、送氣時間及用戶等相關信息。
送氣工執行送氣業務時,應當持送氣服務通知單。
第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燃氣汽車加氣站內充裝民用氣瓶;
(二)委托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運輸燃氣或者為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裝載燃氣;
(三)為無配載信息卡或者未通過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信息化配載管理系統發送運輸任務的車輛裝載燃氣;
(四)利用配送車輛流動銷售燃氣;
(五)銷售非自有或者技術檔案不在本企業的氣瓶充裝的燃氣;
(六)超過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等級規定的容積存放瓶裝燃氣;
(七)委托非本企業送氣人員配送燃氣;
(八)向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用戶供氣;
(九)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氣量的誤差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十)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從事瓶裝燃氣運輸的車輛應當符合燃氣運輸車輛技術規范要求。
運輸企業簽訂燃氣運輸合同時,應當查驗委托方的燃氣經營許可證,不得為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委托方運送用于經營的瓶裝燃氣。
運輸瓶裝燃氣時,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委托方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第四章 燃氣供應與服務保障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供氣區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燃氣發展規劃,合理制定氣源采購和儲備計劃,保證連續、安全、穩定供氣。
燃氣經營企業因突發性事件不能正常供應燃氣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報告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保障燃氣供應,燃氣經營及相關企業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八條 本市天然氣供應企業應當科學預測全市天然氣需求量,建設天然氣高壓管網和天然氣儲備設施,保障全市的天然氣供應。
天然氣分銷企業應當做好經營區域內的天然氣需求預測,并向天然氣供應企業提供相應預測成果。
第十九條 天然氣供應企業應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與 天然氣分銷企業依法簽訂分銷合同,向取得管道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分銷天然氣。
第二十條 天然氣供應企業在無法滿足氣源供應,且不超出其輸配設施能力和不影響履行向其他用戶供氣義務的情況下,應當為天然氣分銷企業自行采購的天然氣輸送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燃氣質量檢測制度,配置燃氣質量檢測裝置,保證燃氣的組份、燃燒特性、熱值、臭味、壓力、充裝重量等質量指標符合國家、地方標準和本市規范。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對燃氣經營企業供應的燃氣質量進行監測,并向社會公布有關監測情況。
第二十二條 居民用戶管道天然氣價格實行同類同城同價。
物價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合理確定和調整燃氣價格。
第二十三條 用戶使用管道燃氣,應當到當地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用氣手續。
對不需要建設埋地管道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受理報裝后30日內予以通氣;需要建設埋地管道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受理報裝后180日內予以通氣,逾期未通氣的,應當書面向用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依法簽訂供用氣合同,并建立用戶檔案。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燃氣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服務,規范服務行為,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公示業務流程、辦事指南、服務承諾,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質量檢測報告,服務時間、服務電話和搶險電話等;
(二)建立服務投訴處理機制,明確處理用戶投訴時間。
第二十六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對用戶的燃氣計量裝置、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燃氣器具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完整的檢查檔案,并負責對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維修和更新;燃氣分戶計量器具出口前的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維修和更新費用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承擔,出口后的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維修和更新費用由用戶承擔。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人員上門進行安全檢查,維護、維修和更新用戶共用的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時,應主動出示有關證件,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將安全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用戶,并由用戶簽收。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戶應當及時進行整改,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為用戶整改提供幫助。對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停止供氣,并在隱患消除后24小時內恢復供氣。用戶如未及時整改而造成危害或安全責任的,由用戶負責。
瓶裝液化石油氣送氣人員在提供送氣服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穿著統一的送氣工服裝、佩戴送氣工上崗證,遵守服務規范;
(二)按照送氣服務通知單規定的事項以及與用戶的約定,
在規定時間內將合格氣瓶送至用戶指定的地點,并向用戶提交正式票據;
(三)向用戶宣傳安全用氣知識,免費為用戶檢查燃氣設施安全狀況,發現安全隱患或者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用戶進行整改,并將隱患告知書存根交回企業保存;
(四)根據用戶要求,為用戶更換氣瓶、安裝減壓閥,進行試漏檢查并確認連接安全。
第五章 燃氣設施的保護及器具管理
第二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為:
(一)低壓、中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各5米范圍內的區域;
(二)次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各7米范圍內的區域;
(三)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各10米范圍內的區域.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設置燃氣設施的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條 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或動用明火作業;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種植深根植物;
(五)實施鉆探、挖掘作業;
(六)在燃氣管道設施上方堆放大型重物;
(七)其他危及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管道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敷設管道、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頂進、挖掘、鉆探、道路施工等可能影響燃氣管道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管道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相應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燃氣管道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管道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對燃氣管道設施安全施工保護方案有爭議的,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會同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協調處理,燃氣管道設施安全施工保護方案獲一致通過后方可施工。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因施工作業不當造成燃氣管道設施損壞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燃氣管理部門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并積極協助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進行撲險、搶修;給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燃氣設施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的,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燃氣設施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證正常用氣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 明確燃氣管道和戶外立管、盤管應有明顯標識(黃色)或掛牌。燃氣管道禁止與供水管道、電纜管線等混裝。
第三十七條 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管道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第三十八條 管道燃氣用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除事故應急救援等緊急情況外,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設施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八)其他危及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使用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管道燃氣用戶設施的首次通氣點火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改裝、遷移、維修或者拆除已通氣的燃氣管道應當委托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進行實施,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照服務承諾的時限實施作業;用戶的委托事項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將不能實施的理由在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用戶,并提出合理建議。
第四十條 在本市銷售的燃氣燃燒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并在燃氣燃燒器具明顯位置粘貼氣源適配性標識和報廢年限。
燃氣燃燒器具銷售企業應當保存燃氣燃燒器具生產企業提供的氣源適配性檢測報告。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或者銷售企業應當在本市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負責售后安裝和維修。
第四十一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禁止安裝維修企業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從事或者承攬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
第四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加強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質量管理,建立健全用戶檔案,指導用戶正確使用燃氣器具。
第六章 燃氣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條 燃氣、安全監管、質監、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安全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對不屬于本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并做好記錄,受理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移送部門。
第四十四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管理資金投入。
第四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每月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自我檢查,并記錄檢查情況。對本單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因外部原因造成的安全隱患或者難以消除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時向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處理,消除安全隱患。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無法保證安全生產和使用的,應當停業停產或者停止使用,并從危險區域內撤離作業人員。
第四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在實施燃氣設施的維護、搶修作業以及安全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者干擾,造成他人設施或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由事故責任方給予賠償。
第四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特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裝備、器材,每年開展不少于2次的事故應急演練。
第四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燃氣設施每3年進行1次安全評價。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安全問題進行整改。安全評價中發現燃氣設施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及時采取安全措施,消除危險。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收到安全評價報告后20日內報燃氣設施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經公安消防機構認定因燃氣原因引發火災事故的,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火災事故認定書,對引發火災事故的燃氣責任進行調查,對違反燃氣管理規定的責任主體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納入燃氣事故統計。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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