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陽江市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反映。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編號為陽部規〔2013〕8號。
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3年11月25日
陽江市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規范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促進住房商品化,支持我市職工個人購買自用住房,改善住房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陽江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的管理。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貸款,是指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委托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向已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并購買或建造(含翻建、大修)自用住房的職工發放的專項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申請人住房抵押或第三方房產抵押擔保相結合方式。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的對象,只限于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五條 職工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及有效的身份證明,且在陽江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
(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年;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且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購買或建造自住住房;
(五)提供的抵押物符合抵押登記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應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經結清,再次購買或建造改善型住房并符合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規定的,可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以職工的誠信記錄作為重要審批依據,對于出現下列情況的職工,不予貸款或限制貸款;
?。ㄒ唬┮云垓_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職工,在全額退款2年之日起才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住房貸款有累計逾期6期以上(含6期)記錄的職工,在欠款結清2年之日起才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貸款的職工,公積金中心將保留不良誠信記錄3年,期間不受理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期限:
(一)個人貸款最高額度為30萬元,夫妻雙方同時申請貸款最高額度為40萬元。
(二)貸款最長年限為30年,但以不超過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為限。
第九條 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協議利率,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一年1月開始,按相應新調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十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房款時,可同時向受托銀行申請商業住房貸款(組合貸款)。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人需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身份證明和戶口簿;
(二)購房合同;
(三)首期購房款收據或發票;
(四)《房地產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所在單位出具的經濟收入和足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有效證明;
(六)房地產估價報告書,購買住房時間在1年內的可不提交;
(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在受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貸款的決定。不予貸款的,應當告知職工不予貸款的原因。
第十三條 經審查符合貸款條件后,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經辦銀行發放貸款,并將申請貸款的有關資料移交經辦銀行。
第十四條 經辦銀行根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貸款《通知書》,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第十五條 經辦銀行在辦妥有關手續后,把貸款資金轉入借款人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第五章 貸款償還
第十六條 貸款發放后,還本付息采用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遞減)償還方法。借款人須按有關合同規定,在經辦銀行開設還貸儲蓄賬戶并每月在賬戶中保持足夠的存款額,同時委托經辦銀行每月直接從還貸儲蓄賬戶上自動扣還本息,直至還清貸款為止。
如借款人提供的個人賬戶出現凍結、變更等情況而造成貸款人無法扣收本息的,借款人須及時向貸款人提供新的還款賬戶用于扣收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部分或全部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直接向受委托銀行辦理有關手續。借款人未能按貸款合同的規定時間如期償還貸款本息,受托經辦銀行應對其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受托銀行應履行職責,積極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期收回貸款本息。
第十八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連續三個月拖欠應還款項或全部貸款到期后,借款人仍未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發出催還通知書一個月內,仍拒不清還欠款的,貸款人可依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處分抵押物。
第十九條 借款人在還貸期限內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其它特殊原因,且無繼承人或受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贈人拒絕履行貸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擔保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處分抵押物。
第二十條 處分抵押物或其他財產,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但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金額的多余部分,應退還給借款人。
第六章 抵押和保險
第二十一條 貸款抵押物必須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認可的,能夠進行抵押登記的借款人所購建住房或第三方房產。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提供抵押的房產必須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第二十三條 抵押期間,未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抵押物。
第二十四條 用于抵押的房屋,可自愿選擇房屋財產保險、自愿委托經辦銀行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投保期與抵押期限要相一致。抵押期間,保險單由經辦銀行代為保管。
第二十五條 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損失,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到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后,經辦銀行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抵押權,并由借貸雙方到抵押登記機構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經辦銀行可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追究借款人的有關法律和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同意,借款人擅自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抵押物進行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阻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履行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察檢查公務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貸款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未達成新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九條 貸款合同發生糾紛時,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辦理貸款業務發生的估價費、保險費、公證費、抵押登記費、工本費等均由借款人支付。
第三十一條 個人自住房的《房地產權證》載明房屋所有權取得時間超過一年的,不予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陽江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陽金管〔200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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