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解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91號)規定,為確保我市解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戶籍,在1978年6月1日后離開我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中央、省駐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離開原單位前工作時間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經縣以上人事部門批準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單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員(以下簡稱“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本辦法不適用在原單位工作期間按規定應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二、 繳費年限和繳費辦法
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原工作時間經審核確認后,可根據本人需要及經濟承受能力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
(一) 一次性繳費年限
一次性繳費年限最長不超過經審核確認的離開機關事業單位前不符合國家和省計算連續工齡政策規定的原工作年限。一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從經核定的最早參加工作時間開始計算。
一次性繳費的年限只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不作為建立視同繳費帳戶和按粵府[2006]96號文過渡期內原辦法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年限,不作為計發地方養老金的年限,不作為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年限依據。
(二) 一次性繳費的基數及比例
1、我市實施粵府[1993]83號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其繳費基數、比例和利息計算辦法按照我市解決早期離開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人員養老保險問題的規定執行;
2、我市實施粵府[1993]83號文之日后的工作年限,其繳費基數為申請一次性繳費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20%,利息從我市實施粵府[1993]83號文之后的一次性繳費起始時間至繳費之月止,按辦理一次性繳費時銀行執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
(三)一次性繳費的費用來源
一次性繳費全部由申請人承擔。其中已按粵府辦[1994]90號文規定參加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制度并已繳費的申請人,其個人帳戶余額可用于抵扣繳費額,只繳納差額部分。
三、 個人帳戶記錄
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繳清一次性繳費的全部費用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其記錄個人帳戶及繳費年限等信息。個人帳戶按照一次性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記錄:
(一)本市實施粵府[1993]83號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記錄比例為11%(本金及利息);
(二)本市實施粵府[1993]83號文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工作年限,記錄比例為11%(本金及利息);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記錄比例為8%(本金及利息)。
四、 首次參保時間
申請一次性繳費并按規定繳清全部費用的人員,申請前已經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首次參保時間不變;申請前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其申請一次性繳費的時間為首次參保時間。
五、 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
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一次性繳費后,其養老保險關系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按照省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76號)以及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責任分擔與轉移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勞社函[2008]2092號)的規定執行;其養老保險跨省轉移的,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的規定辦理。
六、 待遇計發
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繳清全部費用后,達到粵府[2006]96號文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可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最后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發。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按月領取企業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按照粵府[2006]96號文的規定申請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直至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一)基本養老金按照粵府[2006]96號文規定計算,其中在過渡期內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過渡期的計發辦法計算。
申請一次性繳費時達到或超過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基礎養老金以其繳清全部費用時所在地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按粵府[2006]96號文原辦法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個人帳戶儲存額計算至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的上月。
(二)我市實施粵府[1993]83號文之日前的一次性繳費年限,其平均繳費指數為我市實施粵府[1993]83號文之日前的月繳費基數除以2000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我市實施粵府[1993]83號文之日后的一次性繳費年限的平均繳費指數為0.6。
(三)根據粵府辦[1994]90號文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個人繳費制度的個人繳費時間不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
(四)一次性繳費時達到或超過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時間為繳清全部費用的次月。
(五)現已在本市內按月領取企業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的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按照本通知辦理一次性繳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重新核定其個人帳戶養老金,不再重新核定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重新核定的個人帳戶養老金為原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時的個人帳戶儲存額與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形成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之和除以計發系數,從其繳清全部費用的次月起發放。
七、 辦理程序
(一) 受理地
1、離開我市、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按以下辦法確定繳費受理地:
(1)申請一次性繳費時尚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或已參保但處于中斷繳費狀態的人員。在現戶籍所在地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其中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的戶籍所在地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
(2)申請一次性繳費時已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且處于繳費狀態的人員,在申請前最后一次繳費所在地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
2、離開中央、省直駐我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按本條第1點的辦法確定繳費受理地。
(二)審核
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申請一次性繳費的資格及離開原單位前的原工作年限,經繳費受理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知本人選擇確認一次性繳費年限。地稅部門負責辦理繳費手續。
(三)經辦規程
按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印發廣東省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業務經辦規程的通知》(陽人社發[2011]140號)的規定執行。
八、 其他事項
(一)按照本通知辦理一次性繳費的人員,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作為退休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政府資助的計算年限。
(二)各縣(市、區)要做好政策宣傳解釋等有關工作,
原用人單位及檔案托管部門要想方設法通知本人,并配合提供相關資料,確保各項工作順利落實到位。
(三)現為廣東省戶籍、1988年8月24日前離開原廣東省海南行政區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在現戶籍所在地辦理。
(四)本實施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我省統一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適用本辦法規定的人員但未辦理一次性繳費的人員在有效期后仍可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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