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從6月起,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可連續5個月領取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
根據相關規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間,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作的,參照廣東省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新業者,都應當按照規定發放高溫津貼。
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目前,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是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13.8元,發放時間為6月至10月。同時,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
此外,根據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39℃以上,當日應當停止戶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戶外露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12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因高溫天氣停止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
市人社局勞動關系與工資福利科負責人提醒,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支付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并不是可發可不發的“福利”。用人單位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如滿足發放條件,但用人單位不依法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向當地人社部門或通過致電12333、12345進行投訴,可由縣級以上人社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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